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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品文章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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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旅游景区规划和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强化保护、可持续发展、市场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应当与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大局的原则。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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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协调、不破坏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论证时必须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加大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引导投资。 区政府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风景名胜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旅游环境保护等。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供水、供电、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有能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北京4、然后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运营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在风景名胜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界碑,保护产权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景区及规划区内不得进行采石、采矿、采砂、取土、伐木、烧荒等危害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向旅游景区排放污染物和规划区域。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物、设施,由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旅游景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的完整性,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北京5、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或调整前,应与区旅游局沟通,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分级和评定标准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并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创造品牌效益。 配合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景区进行质量评定,颁发证书、标志。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号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旅游景区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对可能对游客造成危险的路段和旅游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加强旅游景区

北京六、在分区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方面,要制定游客安全分流工作方案,确定旅游高峰期安保人员和救援人员,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 在旅游景区担任带薪导游的导游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解说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营业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 经营项目和旅游产品必须明码标价,与质量、价格相符。 不得擅自摆摊、围地、占用场地妨碍旅游、摄影; 不得纠缠、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北京七、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内设置的各种引导标志(包括导游全景图、导游图、风景介绍牌、招牌)、公共图形符号等,必须美观、醒目,制作规范。 。 它们的材料、形状和颜色必须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各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旅游投诉热线电话,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并保存完整的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旅游景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卫生管理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周边环境和市场秩序的管理和整顿由所辖乡、镇公所负责精品文章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风景名胜区内的市场秩序的管理和整顿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局汉台分局、汉台工商分局、卫生、物价、交通、旅游、质监汉台分局、林业、水利、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八、加强合作,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区旅游局要做好组织旅游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行旅游统计制度,并按时向区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 区旅游局必须按时向市旅游局报送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记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旅游者实行免票、免票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等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模特伴游,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旅游景区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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